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21日)討論「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決定將體育單項協會由目前「人民團體法」規範改為由「國民體育法」主管。修法草案也明定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和教育部共同設立紛爭仲裁專責機構,處理選手、教練或與體育團體之間的紛爭;修法草案本會期就會送立法院審議。
體育單項協會營運備受外界關注,行政立法協調會報21日討論「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單項協會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台中公司設立登記和營運專台中商業登記業方向改革。
台中記帳士事務所修法草案明定,選手、教有限公司設立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發生體育紛爭時,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和教育部共同設立仲裁專責機構,處理仲裁。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說:『(原音)體育團體跟教練、選手之間有紛爭,增設專責仲裁機構。專責機構申訴完以上,申請交付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
修法草案也規定,單項協會應擴大參與,只要對體育有興趣者,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抽油煙機推薦動選手及民眾加入。草案規定,民選首長、民意代表、政務人員不得擔任具有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擔任理、監事;理監事不得兼協會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跟理事長也要迴避親屬關係。
台中設立公司草案也提到,籌組國家代表隊的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選手、隊職員辦理保險,選手因培訓或參賽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教育部應發給慰問台灣電動床工廠金;另外,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培訓、參賽各類運動競賽時,為預防運動傷害,必要時得聘請運動防護員。DCA6689AD6F6F725
- Nov 30 Wed 2016 09:51
政院修國民體育法 設專責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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